坚持他原本的看法,还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主持通过的“互联网条约”搬了出来,说按照国际惯例,认为itv、手机电视、ott和燕城电视台的电视频道是全然不同的渠道,有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广播权渠道,而有的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渠道,如果引进,则需要拆分为至少两笔以上的版权费。而燕城电视台的要求则是打包引进。
双方各执一词,上一轮的谈判就卡在了这上面,谁也没法说服谁。
楼漫云坐在会场安静地听,半天没有开口。
在场诸人心里纷纷捏了一把冷汗,几乎已经断定了这年轻小律师被这狡猾的白人老头驳斥得无话可说了,几乎已经放弃的时候,才听见楼漫云出了声。
对方律师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楼漫云也从这个说,但是她的角度和对方完全不同,而是侧重于另一项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其中有一项条款,专门提到了向公众权。当时条约设置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技术时代。条约是在1996年通过实施的,而当年设置条约的人,已经考虑到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对未来技术保持了开放,因此,条约并未使用任何互联网技术特征,来界定该新型传播模式,而是选择为未来技术的发展,保持了非常宽容的开放性。这是技术中立原则的一种体现。”
白人律师经验丰富,很快反应过来她要说什么“但是这一条约的设置目的只为了维护国际条约的稳定性,而不能说明,贵台itv、ott与手机电视等,属于同种类型的传播权。”
“我同意你所说,这一条约是为了维护国际条约的稳定性,但是有一点你并没有提到这一条约的设置,同样是因为考虑到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传播权保护路径。条约并未明确界定想公众权的适用范围,因为这一范畴是需要各国法律各自解释的。”楼漫云抬头,笑意盈盈地看着白人律师,“而在中国著作权中,这一权益已经有明文解释,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传播内容持续存在于网络空间,公众就可以随时获得作品。我注意到您在之前的谈判中提到过尼泊尔公约,那我就引用尼泊尔公约指南的内容回应一下您的观点指南中强调,该权益的重点,是信号的发射,而信号是否被接收,并不重要。”
白人律师微微一皱眉,想说什么。
楼漫云却直接堵上了他辩论的方向“从技术角度而言,无论是燕城电视台运营的itv、ott还是手机电视,其传播内容都会持续存在于网络空间,也就是说,无论他由哪用户使用,用户在何时何地使用,它的传播空间依托,都是燕城电视台旗下的互联网,没有第二个载体。与此同时,以上内容已经由我国法律统一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中,你方要求的拆分引进并分别收取版权费,在中国境内并没有法律条款支持,不可能写入协议。”
对方律师没有贸然多言,而是和自己的助手用英文低声说了两句。
楼漫云给他们讨论的时间,卡在他们讨论没有什么进展的时候开了口“据我所知联赛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就要开始了,如果届时因协议不能敲定而导致转播权引进失败,这无论对我们平台方也好,对贵方也好,都是一种遗憾。不过,贵方与国际多家媒体或平台都有过合作,相信您也了解,该协议的拟定一定是要适合各国法律与国情的,而中国的法律和国情如此,这决定了这份协议如果要生效,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走。现在,我平台方有促成协议签订的诚意,也希望贵方能够理解我们的诚意。”
她这话说的客气,言下之意却不简单。
对于这种规模的体育赛事来说,燕城电视台这样稳定的转播权购买者在市场上其实非常优质,联赛方想借不同平台这个事情加价码不假,但绝对不是想要放弃这笔生意。
而楼漫云不仅先抛出了“向公众权”这一国际惯例化概念堵法律的漏,由此把转播内容的解释权完全引向了中国有关法律的界定内容,更借此暗示,如果协议内容没有按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解释走,这份协议哪怕勉强达成了,他们也是随时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裁定其不生效的。
不生效的协议,更有可能直接导致转播权引进项目的告吹这根本不是转播权出售方的本意
白人律师原本的强势态度肉眼可见的软化下来,表示这一点他会向版权方转述今天的讨论结果,随后再做定夺。
虽然这不是一个有定论的结果,但是在场的人都能明显的感觉出来,对方的态度已经松动了,这是个巨大的进展,而且有可能让这个项目取得非常理想的结果
双方各执一词,上一轮的谈判就卡在了这上面,谁也没法说服谁。
楼漫云坐在会场安静地听,半天没有开口。
在场诸人心里纷纷捏了一把冷汗,几乎已经断定了这年轻小律师被这狡猾的白人老头驳斥得无话可说了,几乎已经放弃的时候,才听见楼漫云出了声。
对方律师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楼漫云也从这个说,但是她的角度和对方完全不同,而是侧重于另一项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其中有一项条款,专门提到了向公众权。当时条约设置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技术时代。条约是在1996年通过实施的,而当年设置条约的人,已经考虑到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对未来技术保持了开放,因此,条约并未使用任何互联网技术特征,来界定该新型传播模式,而是选择为未来技术的发展,保持了非常宽容的开放性。这是技术中立原则的一种体现。”
白人律师经验丰富,很快反应过来她要说什么“但是这一条约的设置目的只为了维护国际条约的稳定性,而不能说明,贵台itv、ott与手机电视等,属于同种类型的传播权。”
“我同意你所说,这一条约是为了维护国际条约的稳定性,但是有一点你并没有提到这一条约的设置,同样是因为考虑到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传播权保护路径。条约并未明确界定想公众权的适用范围,因为这一范畴是需要各国法律各自解释的。”楼漫云抬头,笑意盈盈地看着白人律师,“而在中国著作权中,这一权益已经有明文解释,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传播内容持续存在于网络空间,公众就可以随时获得作品。我注意到您在之前的谈判中提到过尼泊尔公约,那我就引用尼泊尔公约指南的内容回应一下您的观点指南中强调,该权益的重点,是信号的发射,而信号是否被接收,并不重要。”
白人律师微微一皱眉,想说什么。
楼漫云却直接堵上了他辩论的方向“从技术角度而言,无论是燕城电视台运营的itv、ott还是手机电视,其传播内容都会持续存在于网络空间,也就是说,无论他由哪用户使用,用户在何时何地使用,它的传播空间依托,都是燕城电视台旗下的互联网,没有第二个载体。与此同时,以上内容已经由我国法律统一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中,你方要求的拆分引进并分别收取版权费,在中国境内并没有法律条款支持,不可能写入协议。”
对方律师没有贸然多言,而是和自己的助手用英文低声说了两句。
楼漫云给他们讨论的时间,卡在他们讨论没有什么进展的时候开了口“据我所知联赛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就要开始了,如果届时因协议不能敲定而导致转播权引进失败,这无论对我们平台方也好,对贵方也好,都是一种遗憾。不过,贵方与国际多家媒体或平台都有过合作,相信您也了解,该协议的拟定一定是要适合各国法律与国情的,而中国的法律和国情如此,这决定了这份协议如果要生效,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走。现在,我平台方有促成协议签订的诚意,也希望贵方能够理解我们的诚意。”
她这话说的客气,言下之意却不简单。
对于这种规模的体育赛事来说,燕城电视台这样稳定的转播权购买者在市场上其实非常优质,联赛方想借不同平台这个事情加价码不假,但绝对不是想要放弃这笔生意。
而楼漫云不仅先抛出了“向公众权”这一国际惯例化概念堵法律的漏,由此把转播内容的解释权完全引向了中国有关法律的界定内容,更借此暗示,如果协议内容没有按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解释走,这份协议哪怕勉强达成了,他们也是随时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裁定其不生效的。
不生效的协议,更有可能直接导致转播权引进项目的告吹这根本不是转播权出售方的本意
白人律师原本的强势态度肉眼可见的软化下来,表示这一点他会向版权方转述今天的讨论结果,随后再做定夺。
虽然这不是一个有定论的结果,但是在场的人都能明显的感觉出来,对方的态度已经松动了,这是个巨大的进展,而且有可能让这个项目取得非常理想的结果